晋江与哇唧唧哇的争议焦点在于网络剧是否包含微短剧。前者认为微短剧属于特殊类型,应获得明确书面授权;后者认为微短剧属于网络剧,获得网络剧改编权授权即可进行微短剧改编。banxi版权登记
伴随移动互联网的深度应用和视频拍摄制作技术的逐渐普及,以及长短网络视听平台的快速发展,网络微短剧因其制作成本低、内容轻量化、传播分众化等特征,逐步发展成为一种具有独特艺术形式、业务模式、传播方式的新兴网络文艺样态。但2019年主合同签订之时,并没有网络微短剧的概念,这便导致了双方如今的争议。
那么,对于网络微短剧究竟如何界定?其与网络剧究竟是什么关系?
网络微短剧的时长导致其内容创作与叙事节奏有别于传统网络剧。网络微短剧定义中的核心要素是时长——单集时长不足10分钟。时长的特殊性使其在形式上与传统网络剧(单集时长通常较长)形成显著区分,也决定了两者在内容创作、叙事节奏等方面的不同特点。
在内容创作方面,传统网络剧有足够的篇幅去深入挖掘故事背景、刻画人物心理、构建复杂的人物关系网络。而网络微短剧受限于单集时长,创作者必须在极短的时间内抓住观众的注意力,这就要求内容更加精炼、直击要害,往往聚焦于某一个核心冲突或精彩瞬间,以简洁有力的方式呈现故事。版玺版权登记
在叙事节奏上,传统网络剧可以悠然展开,有足够的时间铺垫情节、渲染氛围,让观众沉浸在故事的发展之中。网络微短剧则必须快节奏推进,情节紧凑、节奏明快,如同疾风骤雨般迅速将故事推向高潮,以适应观众碎片化的观看习惯。版权登记
网络微短剧在备案管理方面具有特殊性。由于网络微短剧具有更短的创作和制作周期,这使其能够迅速响应市场热点和观众需求,及时推出新的作品。同时,更灵活的排播需求也使得网络微短剧在播出时间和频率上更加自由。基于这些特点,总局在“重点网络影视剧信息备案系统”和“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系统”中专门增设了网络微短剧快速登记备案模块。这一举措意味着网络微短剧在备案流程上与传统网络剧存在差异,它需要按照特定的流程进行快速登记备案,以确保作品能够及时上线与观众见面。
网络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与网络剧发行许可证存在区别。网络剧的许可证号为“(X)网剧审字(20XX)XXX号”,而网络微短剧的许可证号为“(X)网微剧审字(20XX)XXX号”。该差异印证了网络微短剧与网络剧属于两种类型。
从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的各项通知的表述看,网络剧与网络微短剧是两个并列的概念,均属于网络剧片范畴。
综上所述,网络微短剧与网络剧应属于两种不同的类型。
回归到晋江与哇唧唧哇的合同条款理解争议,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当双方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时,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结合合同其他条款来看,补充协议中规定了“不得将改编作品再次翻拍为微短剧”,换言之,不得将网络剧再次翻拍为微短剧。可见,微短剧是被排除在网络剧之外的。
若哇唧唧哇主张微短剧应被纳入网络剧的范畴,并试图以此作为其未经授权改编行为的合法性依据,那么这一主张的成立必须建立在合同明确约定网络剧包含微短剧的基础之上。若补充协议中未以明确、具体的措辞将微短剧纳入网络剧的授权范围,例如通过“网络剧包括但不限于微短剧”等表述,则不能仅凭原合同对网络剧的定义未明确排除微短剧,就推定微短剧属于网络剧的范畴。
补充协议并未明确“网络剧包含微短剧”,反而通过禁止条款强化了微短剧的独立性。
从行业习惯来看,微短剧与网络剧在创作模式、传播渠道、受众群体以及商业价值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这些差异使得版权方在授权时通常会根据作品的具体形态、市场需求以及商业策略等因素,对不同类型的改编权进行分别约定。晋江文学城官网上显示,其对于版权授权类型的区分较为细致,微短剧与网络剧属于两种签约类型。因此,若将微短剧简单推定为网络剧的子类,不仅与行业习惯相悖,也将导致版权授权市场的混乱与无序。
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现代民法的“帝王条款”。在哇唧唧哇拍摄该微短剧前,晋江明确向哇唧唧哇表明授权类型不包含微短剧。然而,哇唧唧哇在后续实际拍摄过程中,并未主动向晋江告知其已开展微短剧拍摄。哇唧唧哇在明知晋江不授权微短剧改编权的情况下,未履行谨慎维护对方利益、满足正当期待及提供必要信息的义务,反而隐瞒拍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况且,若声明属实,2024年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备案项目类型应与所获授权类型一致,否则视为擅自使用合同未授予的权利,那么,哇唧唧哇所拍摄的《偷偷藏不住之许你》备案项目类型属于微短剧与授权类型网络剧确不一致,应视为擅自使用合同未授予的权利。版权加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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