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教育培训市场日趋火爆,教育培训业也被誉为21世纪的朝阳产业。然而在培训行业繁荣发展的同时,业内的侵权盗版现象也随之而生。近日,如皋一培训机构即因向学员提供盗版教材被诉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该培训机构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8万元。 案情回顾 经济科学出版社经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授权出版了《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图书,享有上述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等相关著作权利。2020年初,经济科学出版社发现如皋某服务公司在其经营的培训机构内向学员提供《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两本盗版图书,经济科学出版社遂以该公司侵犯其复制权、发行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每案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3万元,两案合计6万元。 被告如皋某服务公司辩称,其不清楚被控侵权图书为盗版,仅进货三四本,且是作为样品和教学工具免费提供给学员,并未构成侵权,原告要求每案3万元的赔偿数额过高。 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具有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从业资格,招收学员进行培训、收取培训费系其正常的业务范围。本案中,被告收取1000元培训费并提供培训图书两册,系有偿行为,所提供的教学图书,应视为销售。经比对,被告所提供图书上未有防伪标识,且其不能提供合法来源,故可认定系盗版图书。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案涉图书发行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案涉侵权行为所受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其请求依法定赔偿方式确定本案赔偿数额,法院综合考虑案涉图书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案涉图书的价格、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据此,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如皋某服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该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法官连线 本案系教育培训机构因提供盗版辅导教材而侵犯他人发行权的典型案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在本案中,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后提供盗版教材,系有偿行为,即便其未单独就此收取书本费用,其实已隐含在培训费之中,应认定该行为侵犯了出版社对涉案图书享有的发行权。当然,如果培训机构系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正版书籍,不论是从法理上而言,亦或是依据日常生活习俗,其将图书再行处分、提供给学员,都是合法正当的。在类似案件当中,也有侵权人主张该教材仅用于教学,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 的合理使用情形,应当免责。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合理使用针对的仅是非营利目的 课堂教学 和 科学研究 ,以营利为目的商业培训则不能适用。 近年来,部分教育培训机构缺乏基本著作权保护意识,为降低经营成本,肆意使用盗版教材教学,不仅严重损害了权利人合法权益,也给教育培训行业带来不良影响。作为培训机构,在提供培训服务的同时理应树立版权意识,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合理使用他人作品,对其用于教学用途的教材来源和质量进行必要的审核,避免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发生,以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南通培训机构用盗版教材,赔!
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培训机构被判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 11 万元。
2020 年,某教育公司经授权取得了某系列教材在江苏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同年,该公司发现南通某培训机构在其公众号上提供涉案教材的在线阅读和下载服务,认为其行为侵害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将其诉至法院。
培训机构辩称,涉案公众号由其加盟商运营,相关教材也是加盟商提供的,其并不知情。法院经审理认为,培训机构与加盟商是共同运营关系,且在接到诉状后未及时删除涉案内容,主观上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加盟商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权利,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
一审判决后,培训机构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一案例再次提醒广大培训机构,要尊重知识产权,使用正版教材,避免侵权行为。同时,也呼吁社会各界共同***盗版,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动漫版权注册版权专利申请多少钱山东logo版权申请加急湖北照片作品版权登记版权申请官费多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