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超约定范围使用视频课件构成著作权侵权合肥中院判决一教育公司赔偿视频录制老师4万元 网络课程著作权归谁所有?超出约定许可使用范围使用网络课件视频是否构成侵权?王老师录制的网课视频被一公司超范围销售,起诉要求赔偿损失50万余元。近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原告王老师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超范围使用视频课件,构成著作权侵权,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4万元。 2020年6月,安徽中安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中安公司)通过网络邀请王老师为其录制名称为 旅游学概论 的教学视频。双方确定录制模板、录制时间、录制要求后,王老师将相关课件录制完毕后上传至安徽中安公司其平台指定区域,该公司与王老师就录制杂音、录课编号等瑕疵进行过审核处理。同年12月底,王老师向安徽中安公司发送声明称,其所传所有网络课程仅限中安公司缴费2021届应届考学生使用,暑期基础班课程在冬季基础班课程开始前停用,公司表示已处理。 其后,王老师发现自己录制的旅游学网课视频出现在安徽中安公司 中安教育 软件平台公开售卖的专升本课程中,售价为800元每套,王老师向该公司提出异议。2021年1月,王老师又发现 旅游学概论 教学视频和他人录制的 管理学原理 视频被打包销售,价格为每套1599元。该课程还与其他课程视频一同被打包销售,每套售价3199元。 王老师认为安徽中安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对外公开销售其制作的视频作品并获利,侵犯了其著作权并造成损失。安徽中安公司则辩称,该视频课程由该公司主持,代表该公司的意志进行录制,且由安徽中安公司承担责任,因此该作品的著作权由安徽中安公司享有。 合肥中院审理后认为,涉及网课视频的核心创造过程均为王老师独立完成,且王老师与安徽中安公司未签订任何劳动关系合同,仅支付了相应的课时费,王老师在视频录制后对视频课件使用范围进行了补充约定,安徽中安公司也进行了确认,因此王老师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安徽中安公司超范围使用视频课件,构成著作权侵权,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鉴于侵权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难以确定,而安徽中安公司支付的8000元为权利使用费,以此为标准核定赔偿责任,法院遂判令安徽中安公司赔偿王老师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4万元。
据媒体报道,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被告苏州某公司未经授权,通过其运营的网站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超出了与原告爱奇艺公司约定的范围,构成侵权,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 5 万元。
爱奇艺公司享有涉案影片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苏州某公司通过与爱奇艺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获得了涉案影片在其运营的网站上非独家播放的授权。然而,苏州某公司在其网站上提供了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超出了与爱奇艺公司约定的范围。
爱奇艺公司认为苏州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遂将其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苏州某公司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 5 万元。苏州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在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时,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超出约定范围使用。否则,将面临侵权的风险和法律责任。同时,也提醒著作权人要加强对自身作品的保护,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临平代办专利版权公司美术作品版权申请加急北京作品版权登记美术作品版权申请四川商标版权申请